第十一次开k庭杨玉山无罪自辩书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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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次开庭杨玉山无罪自辩书22(第十一次开k庭)杨玉山无罪自辩书 杨玉山生产、销售假药、虚假广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无罪自辩书(四)(二)杨玉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f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x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f院、最高人民检j察院、公g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x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山厦医院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了公开宣传。 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山厦医院就吸收资金一事进行公开宣传。 根据司法解释,公开宣传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而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山厦医院的宣传范围仅限于在员工大会上进行动员、在员工食堂张贴通知,这种情况属于针对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且远未达到媒体、推介会、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同等的影响范围和力度。而在员工食堂张贴的通知这一事实只有少数证人证实,而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何?通知的对象是否针对员工?员工之外的人是否能够看到?是否鼓动员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以上问题均未能得到有效证实,根据现有证据反映出的情况,无法得出山厦医院有公开宣传吸收资金这一结论。 其次,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山厦医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前所述,山厦医院吸收资金的宣传对象为本院员工,事实上吸收的资金也基本来源于本院员工。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除医院员工之外的11名借款人,均为杨玉山亲朋好友,其中,有1人系山厦医院员工的亲属,有1人是杨玉山亲戚。11人中1人已逝世,借款全部还清,已经收回了借据,此人(刘学升的)借据一审时已经提交龙岗法f院刑x事法庭。其他10人与杨玉山本人存在亲戚或朋友关系,均出示书面证明进行了说明。山厦医院的吸收资金行为完全符合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情况。没有证据显示山厦医院存在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并吸收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的情况,客观上也没有吸收到不特定对象的任何资金。 最后,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应当慎用刑x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第十一次开庭)杨玉山无罪自辩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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