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
M公司为生产计算机公司,系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春节将自产的电脑用于奖励职工,该电脑成本价每台为2500元,市场公允价为4500元,请问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在税收上以什么价格确认销售收入?
精要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M公司将自产的电脑用于奖励职工,在税收上应以公允价格确认收入。
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这里指出除另有规定外指的是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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